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糖业二次创业总体方案(2015―2020年)》精神,推动糖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区糖业国际竞争力,按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制糖企业战略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自愿为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全区制糖企业战略重组,推进全区优势企业强强联合,促进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由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平等协商、依法依规开展重组;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产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制糖企业自主、自愿参与重组。
――坚持淘汰落后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优先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兼并重组生产能力低、蔗源严重不足、经营管理差的小企业,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区域重组与跨区合作相结合。积极引导各甘蔗主产区制糖企业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区域性大型企业集团;同时,支持各甘蔗主产区企业间通过参股、控股或置换等方式,开展跨区域联合重组。
二、主要目标
通过战略重组,到2020年,全区形成5―6家年产糖100万吨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产糖量占全区总产量的90%以上,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重点支持崇左、来宾、南宁等甘蔗主产区行业龙头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重组,通过做大企业,实现做强产业目标。
(二)优化企业战略布局。支持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管理优、技术先进、诚信度高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引导小规模独立厂并入大集团,引导制糖企业将布局过多、原料供应不足,影响发展和效益的区域的部分工厂或产能向国外转移。
(三)优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以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为主要目标,大力发展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竞相发展的糖业经济格局。
四、加强对战略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严格落实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环保、技术、质量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退出,推动企业重组。
1. 环境保护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不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的糖厂,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被关闭的糖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蔗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转给周边企业。
2. 产品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蔗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转给周边企业。
3. 产能方面: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政策,新建糖厂日榨能力须大于5000吨。对现有日榨能力小于5000吨的糖厂,其蔗区原料蔗产量连续3年达不到生产能力50%的,且主要指标达不到国家甘蔗制糖业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蔗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转给周边企业。对连续2个榨季蔗区原料蔗产量达不到生产能力的50%,且存在跨蔗区抢购原料蔗维持生产经营、扰乱其他蔗区砍运榨秩序的制糖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责令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其蔗区给周边优势制糖企业。
(二)优化蔗区资源配置引导。
对拖欠蔗款总额50%以上、期限超过1年的糖厂,各市人民政府可调整其蔗区;对停产2年以上、且资不抵债的糖厂,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支持农民起诉,依法对其实行破产清算。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在蔗区规划和调整上给予倾斜,优先支持其开展“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促进蔗区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制糖企业战略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重组企业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和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重组的支付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制糖企业重组。鼓励商业银行按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对重组后的企业实施综合授信。
(四)落实财税政策扶持。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广西糖业转型升级基金,重点用于参股或投资糖业产业链、制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技术改造、甘蔗多样性产业、循环经济与综合利用、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推进制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糖业转型升级。
(五)出台土地政策推动。
战略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经地籍调查后,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重组中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六)加强金融政策支撑。
对我区制糖企业间开展重组给予金融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组企业,对其存量贷款给予续贷或借新还旧支持,或将部分短期存量贷款转为中长期贷款。对重组后的企业给予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支持。
(七)加快战略重组审批。
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简政放权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企业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降低报批材料要求,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对重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制糖企业战略重组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自治区制糖企业战略重组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糖业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糖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及各食糖主产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解决我区制糖企业战略重组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服务指导,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加强风险防控。
引进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被重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并购或股权转让价格的主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重组的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控等行为,防止恶意收购和利用重组甩包袱、偷逃税款、逃避债务等行为。建立非法集资防控机制。深入研究企业重组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强外资并购我区制糖企业安全审查,维护产业安全。
(三)落实责任主体。
我区各食糖主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制糖企业重组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制糖企业的重组,提出战略重组实施意见,帮助企业解决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制糖企业战略重组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制糖企业重组情况报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对跨市制糖企业的重组,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各市财政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负责协调服务。
(四)做好债权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优先解决被重组企业拖欠农民蔗款的基础上,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做好重组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职业技能培训、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同时,要加快剥离国有制糖企业办社会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