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稳定糖料蔗种植面积,提高糖料蔗生产能力,保障国家食糖供给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是指根据《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要求划定、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以糖料蔗生产为主要功能的国家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具体界线、范围以完成划定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糖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开展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动态监测,加强业务指导,形成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合力。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地要结合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动态监测、耕地卫片监督、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等,坚决制止新增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种植桉树、果树等行为。对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发生占用的,要分类施策,制定工作计划在一个种植周期内引导存量退出。
第六条 建立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动态平衡机制。对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的,按照数量不减、建设标准不变的原则落实动态平衡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外的耕地补充划入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范围,用于种植糖料蔗。对占用“双高”糖料蔗基地的,按照“双高”糖料蔗基地“四化”建设标准补充建设。
第七条 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的补划或“双高”糖料蔗基地补建事宜,均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糖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市级糖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通过后,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报自治区糖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更新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数据库。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健全管护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制糖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参与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设施的日常管护。
生产与建设
第九条 组织开展糖料蔗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围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目标,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生物防治等先进栽培管理技术,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组织方式、技术模式和政策体系。
第十条 支持制糖企业、育种单位等建设甘蔗良种区域性对比示范推广基地,构建符合本地土壤、气候、水利化设施等条件的糖料蔗品种体系。加强甘蔗良种繁育基地、种茎加工厂规划建设,积极推广糖料蔗脱毒种苗。
第十一条 加快推广应用适宜全程机械化作业的新机具新技术,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加快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创建和蔗地宜机化升级改造,提高生产机械化特别是机收作业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制糖企业采取自建、租赁或扶持等方式建立规模化自营基地,推动糖料蔗种植加工一体化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技术推广和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推广广西糖业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强育种、农艺、植保、农机等方面的数字化服务,提高糖料蔗生产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对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内建成年份较早、建设投入较低、建设内容不全的高标准农田开展改造提升,切实解决设施不配套、工程老化、建设标准低等问题,有效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级糖业、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推进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自治区糖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给各设区市合理下达种植面积和产量目标任务,对各地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考评结果与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扶持政策挂钩。
第十八条 加大对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好糖业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惠农政策,推进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探索建立糖料蔗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对产糖大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加大对糖料蔗生产保护区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范围内形成金融资源集聚效应。
第二十条 促进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多元投资,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引导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护和建设的良好氛围。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和早处置。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管护、建设和生产发展的;
(二)对破坏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的行为监管不力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