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走私运输工具的打击力度,切断走私运输链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罚对象
涉嫌参与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二、处罚主体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缉私部门处理。对参与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的车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车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处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处理与机动车相关违法行为。
三、处罚标准
(一)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处罚标准
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海关缉私部门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海关缉私部门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二)参与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车辆处罚标准
1.三轮车、拖拉机500元/辆
2.微型货车(货物重量≦5吨)2000元/辆
3.轻型货车(5吨≦货物重量≧10吨)5000元/辆
4.中型货车(10吨≦货物重量≧15吨)10000元/辆
5.重型货车(15吨≦货物重量≧20吨)15000元/辆
6.特重型货车(货物重量20吨以上)20000元/辆
7.铁皮船20000元/艘
(三)涉嫌非法运输车辆处罚标准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成品油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违法处罚标准
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强制报废;非法改装、加装油罐的车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人监督在指定时间内强制车主自行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处罚程序
(一)参与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车辆处罚程序
1.部门查获后将运输车辆及相关证照、钥匙交市公务仓库保安保管。
2.市打私办制作《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车辆处置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市场监督管理局。
3.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案件。
4.驾驶员缴纳罚款。
5.驾驶员凭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收据及缴款书到市打私办领取放行单。
6.驾驶员凭放行单到市打私办仓库缴纳停车费用后领取车辆及相关证件。
(二)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处罚程序按法定程序执行
(三)涉嫌非法运输车辆处罚程序按法定程序执行
(四)机动车违法处罚程序按法定程序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