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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重申和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7.07.28  来源:  作者: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出通知,重申和明确各地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过程中出现的许可审批、许可审查及证书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统一工作规范。

  《通知》明确,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以及仅以出口为目的的出口加工区外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名称作为申请人的名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知》指出,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在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如果不是同时换发,后换证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变更进行申请,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首次发放的“SC”编号证书一致;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各地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应当采集食品生产者执行标准有关信息,并纳入许可管理系统和许可档案中妥善保存,但在其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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